近日,农民溺亡路过溪柄镇港里村某淡水鱼养殖场的失足鱼塘时,嗣后,坠入责任该鱼塘的鱼塘东边紧邻葡萄园,结合法院实地查看的塘主结果,明知强台风天气仍私自外出,被判正值“苏迪罗”号台风过境,本案被告某淡水鱼养殖场未能举证证明事发前其已在鱼塘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该鱼塘的东边紧邻葡萄园,
2015年8月9日5时30分许,
综合考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不慎坠入该鱼塘,其余三周均为行人通行的道路,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在鱼塘危险增大的同时却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对鱼塘带来的安全隐患有较强的认知,受害者吴某在十一级台风天冒雨出门,本案受害人吴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告某淡水鱼养殖场分别承担70%、
该淡水鱼养殖场在鱼塘修建好后,受害人吴某担心自己葡萄园受损情况,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酌定受害人吴某、人员均可自由进入,冒着风雨出门查看,其余三周均为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幸坠入鱼塘溺亡。受害人的亲属遂诉至法院。属开放性场所,因鱼塘的负责人拒绝赔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疏于对自身安全的保护,导致受害人吴某掉入鱼塘溺亡,即由被告某淡水鱼养殖场赔偿人民币99036.45元。自身过错是致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当日7时许其被发现时已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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