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楼板无法正常凝固,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制造者索赔,产品制造者、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拒绝赔偿。并向工商所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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